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2017年5月21日 第10期

天津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积极行动坚决贯彻执行

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5月14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5月上旬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同时,《通知》指出,对各类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对各类污染超标或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各类僵尸企业依法关停并吊销营业执照;对各类空壳企业依法强制退出市场;对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按照规定先期改造提升。《通知》强调,在前期排查出11826家“散乱污”企业并采取停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和关停取缔,分四个步骤实施,包括:全面排查摸底和实施停产阶段、分析评估和分类处理阶段、依法取缔和搬迁改造阶段以及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做到边查、边改、边取缔、边鉴别,确保整治实效。

天津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始终倡导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理念。当前,天津自行车电动车产业处于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时期,产业发生重大改变,创新驱动发展,行业企业不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型环保设备,积极开展对污染、排放等方面的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生产企业使用的工艺流程、材料、设备等不能达到目前的环保要求,急需改造和升级换代,这也使得这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面临很大的环保压力和实际困难。

根据行业协会了解到的信息,近一段时间随着环保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深入,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是受到影响最明显的产业之一。由于涉及烤漆、喷涂、焊接、表面处理等工艺生产的企业的环保问题比较突出,超过半数的该类企业都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造升级。为了达到目前的环保要求,产业中配套产品和依赖配套生产的整车产品的制造出现了供应链产能严重不足的影响,受此影响,不少企业产量大幅下滑,甚至面临关停的风险。

这次,市委市政府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治理的力度,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为落实《通知》精神立即行动,行业协会秘书处将从即日起至6月底对会员企业开展摸底调研工作,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坚决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识到加强整治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自身做起,提高环保意识,加大企业调整和改造升级力度,将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认真去抓。

同时针对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在不断转型升级、落实环保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协会秘书处在统一思想的共识中,充分认识到形势急迫,但挑战与机遇并存,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自行车电动车产业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要充分调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坚定发展的信心,克服困难、互帮互助,以此次环保行动为契机和动力,加快企业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而促进和推动整个产业的进一步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协会秘书处将适时召开行业专题会、定点现场会,及时通报信息,与全体会员单位打好这次治理“散乱污”的“战役”,营造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真正的洁净蓝天。(黄维)


协会派员陪同全国互联网协会工作组

参观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5月19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副秘书长石现升以及全国各地方互联网协会的负责同志、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同志等70余人组成的全国互联网协会工作组在协会副秘书长楚宁的陪同下来到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参观,受到了飞鸽车业领导的热烈欢迎。

工作组首先来到了飞鸽生产车间进行参观,在看到流水线上OFO产品从组装到检测的流水化作业时,参观人员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不时向飞鸽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随后,工作组来到飞鸽展厅,在听取飞鸽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介绍天津自行车产业发展史以及飞鸽自行车标志的演变过程后,移步到产品展览室。面对展览室内琳琅满目的样车,工作组成员纷纷拍照合影,部分工作组成员现场向飞鸽工作人员询问产品价格并表现出购买意愿。

在参观结束后,工作组成员纷纷表示,从天津飞鸽品牌的发展可以折射出天津自行车产业不断腾飞的势头。相信在“互联网+”与共享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下,共享单车仅仅是两个行业相互合作的开始,互联网行业与自行车行业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跨界机遇,共同为中国经济的繁荣与昌盛贡献自己的行业力量。(黄维)


关于转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

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该《通知》进行转发,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

 

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2017年5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

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bike@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乡客运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交通运输部

  2017年5月22日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各城市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十二)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采取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网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