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正在欧洲市场生机勃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会不会重蹈25年前普通自行车的覆辙,成为中欧企业共同关注的话题。
来自欧盟的一纸诉状使中国电动自行车的出海之路遭遇风波。上月底,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
这并不是欧盟第一次将中国的自行车产品拒之门外。早在25年前,欧盟靠贸易保护手段,使来自中国的普通自行车产品此后多年被课以重税——中国自行车贸易在欧洲这片市场的繁荣景象戛然而止。
“这是欧方利用政策的一次市场大洗牌。”11月9日,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金华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项灿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一旦调查成立,将给来自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以毁灭性打击。
不只中国企业为此不满。此次欧盟的诉状也使荷兰品牌商Ton van den Oetelaar忧心忡忡。“作为最大买家群体的普通消费者可能不会再买(电动自行车)了。”他对经济观察报预测,当反倾销税到来的时候,电动自行车将变得很贵。
正在欧洲市场生机勃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会不会重蹈25年前普通自行车的覆辙,成为中欧企业共同关注的话题。业界还在思考的是,面对非本国的新兴产业时,一味的贸易保护真的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吗?
作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签署方,中国和欧盟都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各自的努力。捷克电动自行车品牌商Mgr. Jakub Ditrich回忆,早前,欧盟在对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时曾表示,征税并不涉及电动自行车,正是因为它们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绿化运输方面做出了贡献。而令他难以理解的是,当电动自行车队伍在城市交通中日益壮大,上述看法被欧盟委员会的“卫道士们”抛之脑后。
更令中方企业义愤难平的是,此次调查将选择瑞士的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在项灿看来,选择国家的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选取“替代国”这一行为本身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规定,无论如何,引用替代国同类产品基准价作为界定倾销与否的做法,应在中国加入WTO的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
而“替代国定价法”,也遭到了中国商务部的坚决反对。
经济观察报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商会已经代表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提交了相关的评论意见。截至发稿,已有78家涉案的中国企业根据调查的程序向欧委会提交了应诉和抽样的答卷。
带有脚踏助力和辅助电机的自行车是此次被调查的产品,包括原产于中国或自中国出口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和高速电动自行车。其欧盟海关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
涉案产品主要有3种类型:电动城市自行车,电动越野自行车以及电动山地自行车。所有三类产品类型配备轮毂电机或中置电机。
“中国目前在技术上没有瓶颈,物流有效,产业链比较完整。”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贺先兵对经济观察报介绍道,得益于此,中国电动自行车的价格比较合理,并没有刻意压低。
而据Mgr. Jakub Ditrich介绍,在欧洲,这个行业的繁荣期仅始于5年前。
有关欧方价格的抱怨,贺先兵分析道,像欧洲的公司,把价格定位得非常高,是由于成本、技术上的不足导致的。中国企业觉得15%-20%的利润就已足够的时候,欧洲的垄断性企业则认为“50%的利润都觉得低”。
机电商会法律部主任陈惠清对经济观察报分析道,起诉方主张其单位成本的增加是由于由轮毂电机向中置电机的转变、山地电动自行车的逐渐流行,但是也有可能是起诉方对市场做出了错误的预判,投入过高的成本去生产价格较贵的山地电动自行车,超过了市场的实际需求,从而导致了起诉方无法获得足够的利润,从而受到了损害。
此外,此次调查将选择瑞士的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瑞士是价格最贵的国家没有之一。”在项灿看来,选择国家的标准并不符合实际情况,选取“替代国”这一行为本身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无论如何,引用替代国同类产品基准价作为界定倾销与否的做法,应在中国加入WTO的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
此案所采取的“替代国定价法”,遭到了中国商务部坚决反对。11月9日,在商务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峰对此表示,“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所规定的国际义务。”他表示,会密切跟踪案件的进展,高度关注欧盟在调查中的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普通的自行车已经被反倾销课税了25年,带来的后果是——现在大多数普通自行车都是在东欧制造的。而荷兰品牌商负责人Ton van den Oetelaar看到的是,中国的相关产业正在迅速发展,不应当被拒之门外,“质量很好的自行车制造商,应该被允许出口到欧洲”。
起诉方认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欧盟内的涉案产品消费者不会产生显著消极影响。经济观察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质疑。项灿分析道,反倾销的结果很可能就是把中国的整车变成了零件进口,市场价格提高,欧洲的电动车组装企业由此获取高额利润,而消费者利益会因此受损。
多位欧洲品牌商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他们担忧会因此丧失掉一部分市场。“消费者会因为价格的上升而受到伤害,这并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Ton van den Oetelaar认为,每一个普通人都有权利拥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而且不仅仅是少数的富人。
在此过程中,有关劳动力的考虑也被忽略了。“欧洲很难找到工人。所有的年轻人都想做市场营销。”Ton van den Oetelaar对经济观察报说,当只有7%的欧盟公民拥有平均收入时,不应该增加电动自行车的成本。
在欧洲,劳动力和社会保障在效益方面并不具备优势。Ton van den Oetelaar认为,欧盟不能忽略欧洲劳动力的可用性问题、成本问题,以及大部分零件在中国生产的事实。“外包生产对我们来说是有意义的,我们将专注于营销、销售、欧盟监管、研发和服务。”
25年前,为了个别企业的私利,欧盟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使欧洲自行车产业固步自封。现在,又要用同样贸易保护的手段,把新的创新产品,中国产电动自行车拒之欧盟之外吗?这是国内电动自行车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正如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11月9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所介绍的那样,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产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中欧业界在配套供应链、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可以实现互利共赢。“我们希望欧方能够公正、客观地开展调查,不要以牺牲环境、欧盟上下游产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对相关产业提供过度的保护。”高峰表示。
“这是一次蓄谋已久的行为。”贺先兵早在去年就听到了此类调查的风声,但他当时并不以为然,“我们有自己的专利、自己的技术,符合欧洲法律法规。”据他介绍,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从95年已经起步,而欧洲2000年才真正有电动自行车的设计。
真正的原因是,中国的技术正在不断发展,欧盟生产商正在不断失去市场份额,这触犯了某些集团的利益。
本案的申请人是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简称“EBMA”)。这家代表德国、荷兰、匈牙利和法国等欧盟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的行业组织,也是25年前传统欧盟自行车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
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在9月8日提起倾销申诉时称,其所代表的生产商产量占欧盟总产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Mgr. Jakub Ditrich并不知道这次游说活动的幕后主使是谁。此前他曾联系过EMBA的秘书长Fio-ravanti——正是这位秘书长提出了此次在欧洲委员会引入的反倾销调查——询问谁是他的协会成员和支持者。令他感到奇怪的是,对方以“成员名单不是公开的”为由拒绝回答。
“据各方反馈的信息来看,博世是幕后最重要的推手。”贺先兵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驱动系统,80%以上销往欧洲。而在整个起诉书里,都是拿贺先兵企业的系统与德国企业博世(Bosch)进行比较。”目前,博世的中置电机系统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如果欧盟通过反倾销,把贺先兵所在的企业(即八方电气)排挤出欧洲的话,其垄断地位将被大幅提升。
归根结底,“电动自行车是绿色交通热门产业,门槛比较低,各国政府在发展自己的牌子,并不想将市场份额拱手让人”,贺先兵认为。
欧盟委员会有9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对中国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再最终确定是否正式征收时长5年的关税。作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签署方,中国和欧盟都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各自的努力。欧盟是否会考虑电动自行车在此的积极贡献,也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贺先兵已经订好了飞往欧洲的机票。下一步,他将游说欧洲媒体公关公司,并考虑起诉涉案相关方博世公司在德国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