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关于天津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范二轮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从即日开始,登记上牌照地点为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

二、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上牌照。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丢失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二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照工作中,公安机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牌照;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统一安装临时牌照。对改装、拼装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照。未办理登记上牌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安装临时牌照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自安装临时牌照之日起三年以内(自2018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可上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四、本通告自2018年5月9日施行,至2023年5月8日废止。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范二轮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6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天津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依托天津市物联网电动自行车防盗系统,在全市组织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系公安机关运用物联网防盗技术的便民服务举措,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自愿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原则为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

二、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从即日开始,登记备案地点为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

三、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相关登记单并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备案。

四、本通告自2018年5月9日施行,至2023年5月8日废止。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日

天津市公安局物联网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二十项须知

1、我市公安局免费为群众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照。

2、对个人登记备案的信息由登记派出所进行处理,不会泄露个人信息。

3、依据《道交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4、依据《道交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是违法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6、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8年8月28日,群众可自愿选择较近的登记上牌点。

7、公安指定授权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可以为在该网点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照。

8、群众可以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平安天津”下载手机APP智慧e点通,在APP里进行预约;或者到就近的登记上牌的点位现场进行预约登记上牌。

9、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均纳入登记上牌防盗备案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新五区、滨海新区)。

10、预约登记上牌地点以派出所为单位进行设置,按照群众现住地就近原则进行预约登记。

11、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有集中办理需求的,均设有流动上牌安装点。

12、每日每个登记安装点上限为100个;群众可通过现场预约和手机APP进行预约。

13、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记入系统,每辆电动自行车都具有唯一性,不存在“洗白”现象。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15、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正式牌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安装临时牌照。

16、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

17、对明显超长超宽的、加装的、拼装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18、“新车”“旧车”以购买时间作为判断:新旧车界定标准为车辆按首次购置1年内为“新车”,需提供购车发票,1年外或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为“旧车”。

19、没有车架号、电机号的不允许登记上牌照。

20、在实际工作中判定电动自行车安装正式牌照应符合以下条件:(1)电动自行车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2)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必须可以调节;(3)电动自行车时速≤20km/h[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文章转自:腾讯大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