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实施。1月7日,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对该《条例》进行解读,北京市交通委聚焦行业管理与设施规划,北京市公安交管局重点阐释通行规则与执法依据。新规以安全为核心,将产品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贯穿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停放、充电全链条。
这是自2018年条例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迈向更加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有7章35条扩展为8章55条,全面构建非机动车管理新体系。此次修订坚持系统思维与问题导向,以国家强制标准为依据,聚焦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骑行规范、电池安全等突出问题,着力破解管理痛点、难点。在规范车辆载人、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回应了非机动车所有人、骑行人及相关经营者的合理诉求。通过推动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方共治,强化个人守法义务与企业主体责任,共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实现便利出行、共享平安的目标。
增加共治职能部门,提升跨部门协同效能
为健全管理体制、厘清各方职责,《条例》将涉及的职能部门扩展至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交通、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13个部门,明确市、区、街三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压实行业组织自律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综合治理格局,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
完善注册登记规定,细化登记程序
《条例》要求完善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须经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驶,并细化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程序,主要规定包括: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转让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或转让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者不再使用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的,应当配合处理违法和交通事故;
按照新国标要求,参考生产厂家建议的使用年限,增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十年有效期,期满可以申请延用。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公安交管部门正研究制定配套登记办法,将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多种方式,提升注册登记的便民服务水平。
明确可上路车辆类型,禁止平衡车上路行驶
针对近年来路面出现的无方向车把的斜躺式、超长超宽的两轮载货式、四轮式等异形车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允许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这一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消除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及非道路使用的器械、装置、工具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整合各法律法规中通行规定
《条例》系统整合了散见于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非机动车主要通行规定,方便市民知晓与遵守。具体包括: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越线、逆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闭机动车专用道;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醉酒驾驶;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等。公安交管部门强调,这些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已执行,新《条例》实施前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当严格遵守。
佩戴头盔调整为法定义务
安全头盔对保护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有效降低头部严重损伤风险具有关键作用。新《条例》将“佩戴头盔”由倡导性条款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规定驾驶及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并设定了警告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放宽电动车后座乘员年龄
前期修法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市民反映12岁至16岁未成年人既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也不能乘坐电动自行车,出行存在不便。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提升以及便利未成年人出行等实际需求,新修订的《条例》将电动自行车后座允许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从12周岁调整至16周岁,更好满足市民接送学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无法满足停放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车设施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条例》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非机动车停车场产权单位、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停车秩序、协助清理废旧自行车主体责任;收费停车场应当公示价格,规范服务和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条例》明确禁止停放区,主要包括人行道的禁停区、消防通道、盲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非停放区域等,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严禁电池入室充电
《条例》明确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责任的要求。
《条例》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此外,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
《条例》明确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
将进一步压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车辆投放、运维调度、电池管理、用户押金收取等方面规范经营,并细化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目前,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正按职责分工,加紧完善停放设施规划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等配套措施,细化车辆注册登记规定,强化路面违法行为查处,保障新《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