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外贸政策

欧洲电动自行车法规陷分歧,行业组织ZIV与LEVA-EU各持己见

2025-12-01 13:45:16

欧洲电动自行车标准制定机构 CEN/TC 333 在新规方面出现争议。德国自行车行业协会 ZIV 与欧洲轻电动车协会 LEVA-EU存在根本性分歧。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

一、行业组织 ZIV 与 LEVA-EU 就电动自行车法规产生分歧

欧洲电动自行车标准制定机构CEN/TC 333 在新规方面出现争议。ZIV 发表声明称,其会员公司以超过80%的支持率认可拟议的技术参数,并强调电动自行车必须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保持自行车属性。多数全球自行车制造商及13家驱动系统制造商通过其在德国与欧洲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讨论。

ZIV 今年4月发布的文件《电动自行车——主动出行作为成功因素》中,他们提出将对电动助力自行车(EPAC)引入多项技术限制,包括辅助比、峰值功率和车辆重量等。这些限制一旦实施,将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被纳入欧盟第 168/2013 号条例所规定的、程序繁重的 L 类车型认证体系。

 LEVA-EU则与ZIV的立场形成对立。LEVA-EU 认为,如果 ZIV 的提案获得通过,目前未被纳入第 168/2013 号条例监管的许多电动自行车,实际上将被推入一个既不符合其特性又成本高昂的法律框架,并且会剥夺依赖适用型 EPAC 出行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体弱用户的独立出行能力。

二、欧洲电动自行车成功的原因及相关法规成为行业争议焦点

ZIV 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成功在于其技术和立法法规的结果。ZIV 强调,必须保留“踩踏板即移动”这一基本原则。ZIV 技术专家 Tim Salatzki 表示:“我们的目标不是阻碍创新或创业,而是确保电动自行车在未来可以继续自由使用,而不受保险牌照、驾驶执照或基础设施限制。”他们希望通过澄清法规中存在的灰色地带,防止极端案例扰乱整个体系。

LEVA-EU 则反驳称,电动自行车的成功源于所有成员国给予其与传统自行车同等的使用条件,而非技术法规本身。LEVA-EU 董事总经理 Annick Roetynck 指出:“技术立法不应通过限制参数来引导用户行为,例如骑行方式。”该组织还提到,ZIV 未解释为何其他类型的车辆也被允许适用与传统自行车相同的交通规则。例如在比利时,电动滑板车、25公里/小时及1 kW L1e-A 动力循环车辆,甚至部分加速型电动自行车,均享有类似路权。

LEVA-EU 批评当前法规缺乏技术中立性,例如针对250W与300W车辆采用不同的认证体系,是以任意参数划分监管方式,制约了竞争与创新。

LEVA-EU 进一步指出,如果 ZIV 提出的标准——如功率、速度、重量等具体参数——被正式采纳,ZIV 将可理所当然地主张:只有完全符合以下严格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免于昂贵而复杂的审批程序:

最大连续额定功率 250 W;

踏板辅助最高速度 25 公里/小时;

最大辅助比率 4;

峰值功率 750 W;

两轮电动自行车重量不超过250公斤,三轮或更多轮的电动自行车重量不超过300公斤。

这将导致许多功率稍高或设计不同的车辆被排除在外,例如部分货运自行车。

对此,ZIV 回应称,像重量超过300公斤的货运自行车,其骑行特性与风险特征与普通自行车完全不同,不应混为一谈。他们主张为该类车辆设立独立的“货运自行车”类别,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支持,以更清晰、更负责任的方式推动其发展。

LEVA-EU 则再次强调,技术法规的根本目的应是保障产品安全与市场公平,而非通过限制技术参数来引导用户行为。他们建议,应通过财政激励、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手段鼓励绿色出行,而非借助扭曲的技术规则人为限制市场,否则将使许多具备实际用途的轻型电动车处于不利地位。(文章摘自于CycleCor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