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近日,加州新提出的法案 SB 586 或将明确无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的地位,正式将其命名为“eMotos”,并将其归类为非公路车辆。
参议员布莱恩·琼斯提出的 SB 586 法案意在厘清无踏板电动自行车所处的模糊地带。当前,这类车处于自行车、踏板车与摩托车之间的“三不管”状态。
这类电动两轮车常被称作 Sur Ron 式自行车,缘起于 Sur Ron 摩托车带火的这一独特车型。除 Sur Ron 外,Talaria、E Ride Pro、Segway 等品牌也推出了类似产品。它们体型通常小于普通摩托车或越野车,重量多在 100 至 140 磅(45-65公斤)之间,最高时速普遍达 40-55英里/小时(65-80公里/小时)。虽外观因车架尺寸与普通电动自行车有几分相似,但无踏板设计使其更接近轻型越野车。
除“Sur Ron 式”这一统称外,这类新兴的非官方两轮车类别一直没有正式名称。依据 SB 586 法案,新的“eMotos”类别明确界定为:采用“自行车车架”打造,无踏板与传统发动机识别号,也无需传统车辆登记的电动两轮车。
新法案将参照越野摩托车、全地形车等越野车辆监管模式,要求“eMotos”配备加州车辆管理局颁发的官方识别牌照。
若法案通过,驾驶者需遵循现有越野车辆法规,如强制佩戴头盔、限制行驶范围等。法案还要求加州公路巡警局(CHP)与当地执法部门制定教育计划,引导用户安全合规地在越野区域使用车辆。
该法案将赋予 Sur Ron 式电动自行车新的法律身份,但它们仍然不允许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相反,它们的非公路车辆分类将允许它们在公共越野路径上合法使用,这也是它们最初设计的主要用途之一。
这项立法举措解决了人们对安全和执法困难日益增长的担忧,这种担忧是由目前对这类无踏板电动两轮车的模糊分类造成的,尽管它们超过了电动自行车的监管限制,但其设计并不作为街道合法电动摩托车运行。(文章摘自于唯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