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近日,加利福尼亚州即将迎来一项重大立法进展,州参议院上周通过了 SB 1271 法案,法案的核心在于对1级和3级电动自行车的重新定义,引入了“不能单独推动自行车”这一关键条件。
这意味着,具有油门和踏板辅助的 1 级(最大辅助时速 20 英里)和 3 级(最大辅助时速 28 英里)电动自行车将不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这一调整直接回应了公众对于某些车型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担忧,特别是那些能够仅靠电机驱动便轻易突破速度限制的车型。
联邦层面通常将电动自行车界定为配备可操作踏板、最大电机功率不超过750W、且仅靠电机驱动时最高时速不超过20英里/小时的车辆。而加州的新法案,在保留这一基础定义的同时,对特定类型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特别是针对那些结合了油门与踏板辅助功能的车型。
SB 1271 不会改变 2 类定义,只有油门驱动的电机在自行车达到 20 英里/小时之前提供辅助的电动自行车仍将被标记为此类。现有定义还允许 2 类电动自行车具有最高 20 英里/小时的踏板辅助功能,但由于油门的存在,它需要贴上标签并作为“2 类”电动自行车出售。
PeopleForBikes 代表行业参与了该法案的起草和修订,反对改变类别定义。该组织表示,该法案可以通过解决所谓的仅靠马达动力时速可超过 20 英里的超标准电动车问题来帮助行业。另一项新规定明确禁止将仅靠马达动力时速可超过 20 英里的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广告宣传、销售或出售。PeopleForBikes 成功倡导的法案修正案包括:
添加 EN 15194 与 UL 2849 作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的可接受测试标准。
更广泛地定义“认可实验室”,包括通过 ISO-17025 认证的实验室。
取消“连续额定功率”作为联邦法律和大多数其他州现行使用的 750 瓦标准的附加限制。
在 1 类和 3 类电动自行车定义中添加“启动”或“行走”模式。
避免最后一刻提出要求在头管左侧放置颜色编码的类别标签的提议。(文章摘自于唯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