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为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等落实回收主体责任,方便消费者规范交售,推动锂电池安全、高效回收利用,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印发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为指导各地更好落实《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设指南》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据测算,目前共有存量电动自行车约3.8亿辆,装配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占比约20%。做好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对于缓解其随意丢弃及二次利用流入市场带来的安全风险,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锂钴镍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支撑保障资源供应安全,助力电动自行车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指南》旨在为各地建设安全、便利、可靠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提供指导,推动废锂电池“应收尽收”和规范化综合利用。
二、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建设指南》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全链联动、安全便民”的原则,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企业主体。推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承担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自建、合作共建、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建立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作用,指导各地基于工作机制及职能分工、电动自行车区域分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等,因地制宜布局建设符合地方实际的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三是坚守安全底线。回收服务网点应落实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运输企业应遵循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确保锂电池回收、贮存、转运、利用等各环节的安全。四是做好关键环节衔接。包括流入不同回收渠道锂电池的衔接,以及从报废端到回收端、再到处理端的衔接。
三、各地可选择哪些模式开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工作?
《建设指南》提出,各地建设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应符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回收服务网络布局,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回收服务: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可在有本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自建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络。也可由地区销售量大、综合实力强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牵头,在有电动自行车销售的行政区域建设运营回收服务网络,其他生产企业可通过委托、合作等方式共享网点的回收服务。
(二)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可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合作,建设锂电池回收服务网络,提供回收服务。
(三)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如依托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或组织经销售后服务网点、机动车拆解企业、第三方回收企业(机构)、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等构建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鼓励发挥中国资源循环集团、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等企业的作用。
(四)各地也可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回收模式。
四、不同主体在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利用中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一是承担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通过各类途径在有产品销售的行政区域提供回收服务。二是鼓励产品销售量大、经销服务网络覆盖广、工作基础好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构建回收服务网络。三是在车辆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说明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信息。四是支持开通锂电池回收热线、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建立“线上预约、线下回收”的便民服务模式,开展锂电池回收。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应安全贮存在产品研制、生产、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的锂电池,规范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三)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应将使用、运营、以旧换新、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的锂电池安全贮存,通过规范渠道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四)消费者个人用户,应将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的锂电池通过规范渠道及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五)鼓励发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作用,做好锂电池处理。
五、各地可采取哪些措施,方便消费者移交待报废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
一是支持各地发展锂电池回收、运输、处理一体化模式,做好回收服务与健康评估工作的衔接,减少中间环节。二是指导回收服务网点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标识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便于消费者规范移交。三是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宣传阵地优势,公开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加大对锂电池的规范回收和科学处理的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规范移交锂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