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天津市工商联自行车电动车业商会(下称“协商会”)服务会员的功能和作用,加强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协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商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201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商会会员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2、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4、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900元;
5、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应于每年12月底前交纳。
第五条 会员单位确有实际困难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协商会书面批准可推延会费缴纳时间或减免会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六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可用于以下工作和活动:
1、中英文网站和自媒体运营;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大会,研讨会、交流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
3、行业统计和市场调研;
4、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自律宣传;
5、开展公益性的行业工作和捐赠社会慈善事业;
6、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
7、参加我国和境外国家与地区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8、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薪酬;
9、协商会按章程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协会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目,编制会费年度预算,严格会费支出审批,把有限的经费用在为会员服务上。
第四章 会费监管
第九条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条 每年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十一条 协商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8日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