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9月22日傍晚,国家认监委网站刊登了上述公告,发布了新版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实施规则(CNCA-C11-16:2023),废止了旧版规则(CNCA-C11-16:2021,2021年6月23日发布),并明确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前段明确提及了本次修订原因,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强化电动自行车CCC认证管理,可见新规则相较旧版肯定会更严格。通过对新、旧两版规则进行比对,发现最重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获证后监督等处没有修改,但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增加了认证依据标准和考核项目
旧规则中仅有一项标准即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最新版即GB 17761-2018),只须依据该标准中各项规定对车辆本身各项目进行检验;而新版规则额外引入了新制定的两份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2024年1月1日才实施,目前企业可自愿提前执行,但并非强制提前实施)、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2023年7月1日已正式实施)作为考核项目,这两项标准是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充电器安全领域的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之间恰好能起到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效果,在提高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供了重要标准依据,特别是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规范化”(统一接口样式和尺寸)、“智能化”(接通电源后,自动确认电池技术参数再充电)方面的规定。不过因为检验标准和项目的增多,必然会导致车辆申办CCC认证时型式试验的费用变贵、耗时变长,申请认证的成本也会增加。
二、型式试验中可免除测试的项目变多
旧规则规定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证明材料(例如车辆配件本身经取得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免除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新规则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如有)铅酸和锂电池组的证明材料(合格检验报告),也可以免除对应试验项目,可以推断今后的型式试验中将较少对电池进行实际质量检测;另外对于代工产品,新细则规定了OEM和ODM常见模式下,可以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做型式试验,其他样品从资料层面做一致性核查即可,无须每个样品都进行实际测试。
三、明确规定了CCC证书和标志执行新要求
2023年8月,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对CCC证书使用和标志标注分别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全面实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有在认证委托人特殊需要时才额外颁发纸质证书;新规则中就直接引用了上述公告,这意味着今后很可能新申请电动自行车认证默认只发电子版CCC证书,如果需要纸质证书还得额外申请,而CCC标志不再是只能标注在车辆本体或者铭牌的明显位置上,甚至今后可能通过电子版CCC标志的方式出现(比如车辆显示屏同时永久显示铭牌信息和CCC标志)。
四、明确了“充电器和电池(必须)随整车一起出厂的要求”
目前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领域中,车辆随意搭配非原装电池和充电器的违规情形较普遍,主要原因就是旧版规则没有强制规定车辆必须配原装电池和充电器才能出厂,而是交由认证机构做细化规定;部分机构出于方便企业考虑,往往允许整车生产企业与电池、充电器厂家签订协议,约定将电池、充电器直接发货到车辆经销商处统一装配,但事实证明该政策被大量违规厂家钻了空子,通过伪造虚假协议和发货单,“堂而皇之”地专做空车销售(不配电池、充电器),甚至问题被发现后个别机构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新规则修订后要求各认证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时,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一栏必须明确规定电池、充电器应随整车一起出厂,直接堵上漏洞,今后“车辆与电池、充电器分开发货”的借口不能再用了。
五、整车合格证标注参数项目有增加
从合格证内容示例来看,左侧增加了“0.16百公里电耗(kW.h/100km)”这个项目,但在前述3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均无此指标,这个数值有点类似家电产品能效指标,似乎应由整车生产厂家自行测试后作出明示承诺;而右边表格中多了“4.1充电器生产企业”、“4.2充电器型号”和“4.3充电方式”这三项,要求整车厂家必须标注其经过认证配套的充电器型号和参数,这解决了“充电器与电池一样同属关键零部件,但无法像电池那样直观判断是否原配”的难题,为今后监管和执法中界定实车主要配置、参数与经认证产品一致性增加了便利。
除上述五项之外,新版认证规则还规定了生产厂家申请认证时必须要填报的“认证委托资料清单”和“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构及技术要求”的版式,在旧版规则中同样把这两项放权给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而本次修订是从认监委层面作出了统一规定。其实,把这两项综合来看,就是变相的“关键零部件清单”,相当于认监委对电动自行车中各部件哪些属于关键零部件作出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