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编者按: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4月18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等六个方面提出43条具体举措。现将《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全文转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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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发挥重大项目关键性作用

1.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增产扩能等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属于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领域攻坚突破和产业化的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专属政策支持

2.支持信息系统与应用发展。对重点建设的适配攻关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推广成效显著的信息系统与应用产品,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集成电路发展。对天津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租用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设计工具软件或知识产权(IP)开展芯片研发的设计企业,按照购买或租用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支持车联网发展。加大车联网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扩大运营规模。鼓励开展车路协同应用,对于应用效果良好的运营主体,根据应用效果,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发展。对通过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批件(证件)引进重大项目、加快产业化步伐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购买批件(证件)价格的1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引导企业获得化学药、现代中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市场准入,鼓励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培育医药合同定制生产企业(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及生产企业(CDMO),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支持新能源发展。围绕锂离子电池及材料、风能、太阳能、氢能等重点领域,提供新能源系统解决方案,根据企业基础能力建设、系统集成效果,分级分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支持新材料发展。围绕资源共享、中试、应用等重点领域,鼓励企业、机构搭建新材料产业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支持高端装备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机器人、工业母机以及相关零部件等产品,对于高端装备优质应用场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对新车型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整车企业,每款新车型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支持绿色石化发展。优化用海用地程序,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推进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实现各环节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11.支持航空航天发展。对补足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等证书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2.支持轻工发展。对“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标杆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且达到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相关认定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3.支持产业垂直整合项目建设。对重点企业及配套企业在生产制造各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各环节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每年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最长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产业能级

(三)壮大企业规模

14.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达到要求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5.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且连续2年正常经营未退出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6.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工程。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项目以及创新中心,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对本市引育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技术攻关、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7.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本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且上一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增产值规模排在前50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8.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对纳入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榜单前10强、50强、100强(含细分行业)企业,分级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单一企业享受支持金额累计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19.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对本市申报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或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集群运营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联合京冀申报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运营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首次评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首次在年度发展质量评价中入选五星级基地的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1.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主题园区,自第3年起按照认定批次进行评价,各批次前6名园区连续给予2年奖励。其中,前3名园区每年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第4至6名园区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

22.培育领航企业。对列入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3.激励单项冠军。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4.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成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5.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26.推进智能制造试点。对国家级、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与新模式应用等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根据服务方案质量,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7.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和重大专项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8.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项目。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加快工业企业上云,对重点上云项目按照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推动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通过评定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9.建设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智能终端、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元宇宙等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0.建设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对国家级、市级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应用重大专项(典型试点)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2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市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平台建设典型试点(标识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对市级宽带提速升级专项,根据光纤宽带用户规模,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31.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标杆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的绿色制造项目,按照国家给予总奖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2.保障绿色低碳企业生产。对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的,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推进产业服务化转型

33.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获批国家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认证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4.推进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发展。对首次成为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市级服务型制造重点培育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培育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十)搭建制造业创新平台

35.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6.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相关企业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产业创新服务平台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营业收入的5%,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支持3年。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产业技术创新

37.支持卡点技术攻关。每年制定重点产业关键卡点技术(产品)清单,通过政府挂榜、企业揭榜“揭榜挂帅”模式,整合创新资源开展协同攻关,加快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标志性创新产品。按照研发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揭榜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38.推动新产品创新应用。对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以及信息系统与应用首次推广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

39.加强制造业人才供给。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下一级职称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40.提高产业用地效能。普通产业用地允许兼容不超过用地规模15%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行政办公设施。鼓励产业主题园区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领域,配套建设标准厂房。(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制造业领域专项信贷计划,提升制造业贷款规模和比重。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依托海河产业基金,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循环用于制造业投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42.强化数据要素支撑。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引导制造业企业建设数据安全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43.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升级、大数据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政策研究、规划编制、智库咨询等。本政策措施中第1、2、3、5、6、7、8、9、11、13、14、15、17、19、26、27、28、29、30、33、35、36、37、38、42条款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其他涉及财政支持条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应通过本级财政保障配套资金到位,不得使用市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安排。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往有关新动能引育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专项申报指南为准。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1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