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努力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坚持自立、自养、自治的原则,维护国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按行规行约规范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单位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逐步实行归口管理。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及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的基础资料调研、收集和整理,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车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应诉,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国家、消费者、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产品的信誉。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规范性的产品质量检查和督促,促其优胜劣汰。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汇集出版行业刊物、启动专家库,根据会员单位需要,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现场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行业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交流,举办展览会及展销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贯彻行业产品标准,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和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和监督执行。
(九)、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向中国自行车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工作。
《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填补了我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空白,从法律制度层面为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和重要支撑。
《条例》对合肥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和充电管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四条。
《条例》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其中,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非机动车登记上牌上,《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得污损、遮挡、倒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对于个人所有的非机动车,实施免费登记政策,聚焦为民便民惠民,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驾驶人、乘坐人均应佩戴安全头盔
针对我市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条例》从产销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必须遵守合肥市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驶。
小头盔,大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从而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另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内有序等候;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条例》明确了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停车和“外卖小哥”临时停放提供方便。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违反这一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条例》紧紧抓住停放秩序和运维调度两个关键问题,坚持总量调控、精准投放和高效运维,要求运营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